安徽一高校工作人员席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90000元、购物卡5000元。2021年3月5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了该案起诉书。 起诉书上显示,席某某,男,1967年出生,安徽省蚌埠市人,汉族,大学本科,原安徽某大学职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席某某作为安徽某大学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90000元、购物卡5000元。具体犯罪如下: 一、2012年,被告人席某某在安徽某大学学校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工程科工作期间,利用负责办理工程报建、开工、竣工手续以及经手工程款支付手续的职务便利,两次以借为名向安徽某大学24号、25号、26号学生宿舍楼工程施工单位老板邹某某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180000元。 二、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席某某在安徽某大学学校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工程科工作期间,利用负责办理工程报建、开工、竣工手续以及经手工程款、质保金支付手续的职务便利,收受安徽某大学校园沥青路面改造工程施工老板陆某某人民币5000元,两次以借为名向陆某某共索要人民币55000元,共计人民币60000元;收受安徽某大学学生宿舍19号楼工程施工老板黄某某2000元购物卡,以借为名向黄某某索要人民币60000元;收受安徽某大学学生宿舍20号楼工程施工老板赵某某1000元购物卡,以借为名向赵某某索要人民币30000元;收受安徽某大学学生宿舍18号楼工程施工老板张某某2000元购物卡,以借为名向张某某索要人民币60000元。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作为安徽某大学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90000元、购物卡5000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