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典型案例 A小学是一所农村公办寄宿制学校,全校学生952人,住校生多达502人。因学生寝室拆建,学校将一栋旧教学楼改造为学生宿舍楼,整栋楼仅有一个楼梯通道,在二楼西侧设有一间值班室。 因宿舍楼有安全隐患,该小学校长杜某组织制定了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值班表,安排6名校委会成员轮流值班,每天一位值班领导带领两位值日老师负责宿舍楼安全。值班领导要住在宿舍楼的值班室内,每天早上5点55分负责开门。 当年10月,因该校旧楼拆除,教师杜某甲无房居住,经该校校委会研究决定,由杜某甲住学生宿舍楼值班室,帮助值班领导负责住宿学生安全。次年春季开学第一周,按照值日表安排,当天由张某作为值班领导负责照看学生。当天晚上,因杜某甲妻子在宿舍楼值班室内住宿,张某未能留宿值班室,自行回家住宿。第二天清晨6点起床铃响前后,住宿学生起床并陆续下楼,由于张某和杜某甲没有按时打开一楼铁门,致使急于出门的学生下楼时相互拥挤,最终导致四人死亡七人受伤。 杜某、张某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两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六个月,杜某甲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漫画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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