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典型案例 某年9月16日,H省某财务代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强,组织徐某高、王某光等十余人追讨债务,与对方在H省D市G区S街道发生打斗,造成对方黄某文左手腕被砍伤,双方均有人员受伤。事发当晚,徐某强打电话告知幕后老板徐某伟,徐某伟向辖区派出所辅警黄某群求助。次日,黄某群到派出所查询该案件信息,在其向领导汇报工作走到派出所所长谢某雄办公室门口处时,听到关门的室内有人在讲话,便驻足探听。谢某雄正在向副所长吴某鹏交代侦查“9.16案件”工作:“局领导高度重视,要收集相关监控等证据,及时安排法医做初步伤情鉴定,把材料做好,准备把此案以涉黑恶线索报告给市扫黑办。”随后,黄某群向徐某伟电话泄密,将市公安把此案件当作涉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打击的侦查方案泄露给徐某伟。徐某伟安排涉案人员徐某强、徐某高、王某光等人逃走藏匿,导致公安机关侦破案件难度增大,并导致对涉恶势力犯罪团伙集中抓捕行动的延误。 D市人民法院判决黄某群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徐某伟、徐某强、徐某高、王某光等人另案处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