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半月谈·第3期 吴某,中共党员,某高校教师。吴某长期信仰某教,多次被党组织批评教育。吴某入职高校工作后,多次利用课堂教学、论文辅导、社团活动等机会,以“宗教信仰、劝人向善”等理由,向师生传教,编发宗教教义等材料,并定期组织某教“聚会”“洗礼”等活动,多名学生信教,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党纪处分。 【谈党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十九条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责任编辑:admin) |